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[国际酒店金领袖联合会]
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Hotel Leaders Golden League(简称THLGL)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境内外的高星级酒店的投资者、酒店管理集团总裁、总经理、总监以及经理级别的高级经营管理者等相关人员,分为金领级(总经理)和金袖级(总监、经理)两种,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中国酒店行业的专业性联合会,同时接纳海外酒店业人士加盟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国家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,遵守囯际酒店行业的有关适于中国国情的行业条例,代表和维护本联合会的共同利益,在联合会理事会的指导下,为会员服务,为行业服务,为促进我国酒店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和富有成效的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将根据成立之后的建设与发展, 将再酝酿和研究进一步的战略发展与规格的提升。
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·深圳雁盟酒店文化产业园。
第二章 活动范围和內容
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范围和內容有:
(一) 宣传、贯彻国家有关酒店业的发展方针和政策、法规,并提供尽可能的相关服务;
(二) 定期举行会员大会和各种专业主题的会议与活动;
(三) 组织会员交流酒店经营管理的工作经验,研讨和解惑各种时弊与难点;有必要时,可以组织专家组对会员单位进行现场调研、考察、指导、诊断、总结、提升等服务;
(四) 充分利用联合会和各会员单位的信息资源、营销资源、人力资源、物产资源、社会资源和媒体宣传资源等等,为各会员单位服务;
(五) 协助或配合会员个人的职业生涯的规划、培训、提升等服务;
(六) 适时组织会员外出观摩、交流、学习、取经等服务;
(七) 编辑会刊和信息资料,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等服务;
(八) 其他有益于各会员单位的各项活动等等。
第七条 本会接纳企业和个人会员,并根据联合会的发展和会员单位的需要,适时发展海外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 自愿有加入本会的;
(三) 有多年的酒店经营管理的经验;
(四) 有相当(或一定)的个人业绩
(五) 有良好的业界口碑和人脉关系;
(六) 有相关的个人从业资质和证书等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 办理会员登记手续;
(四)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和徽牌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在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;
(三)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 当遇到重大困难时,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;
(六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(一)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酒店业的政策、法规;
(二)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,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四)维护联会形象和声誉,积极参加本联会各项活动,利用各自优势为本联会的发展贡献力量;
(五)不组织、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。
(六)会员单位每年按时足额缴纳会费,为联会发展提供运营支持;
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,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徽牌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
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进行理事的选举和免职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四)审议通过本会的重要文案和事项;
(五)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须有三分之二(含三分之二)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年一次或一次以上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闭会期间领导本 会开展日常工作,并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贵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(二)根据本章程的规定,进行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的选举和免职;
(三)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;
(五)进行常务理事的选举和免职;
(六)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(含三分之二)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(含三分之二)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____定期召开会议。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、副理事长若干人、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。原则上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贵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其职权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、工作计划和议案;
(三)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五)审议理事的增补和变更事项;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(含三分之二)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(含三分之二)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。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在酒店业界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人脉关系;
(二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职年龄,暂不设限制,秘书长为专职;
(三)工作积极,能为本会作出贡献与有益的工作;
(四)身体健康,思维敏捷, 协调能力强 能胜仼本职工作的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开和主持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,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负责联络各会员的关系,并保持良好与有效的沟通, 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;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资助;
(四)在相关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 通过的决议,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31日, 联合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。